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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79********,汉族,高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某某,住钟某某******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鄂H****3号重型厢式货车,沿钟某某武荆高速连接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钟某某柴湖镇曹寨村四组路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道路中间花坛隔离带边快速车道内行走的王某某相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引起脑机能障碍死亡。经湖北省钟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姚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钟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辨认笔录;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厚斌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汉祥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1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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