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9时43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苏C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原徐淮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里桥西T型路口处右拐弯时,因观察注意不够,与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杨某某相撞,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经睢宁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清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5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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