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三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山东省曹某**乡**庄**村**庄**号,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苏******牌小型轿车沿曹某桑万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曹某大集镇淘宝工业园鼎盛服装厂路段时,与推行二轮电动车的李某甲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伤,李某甲死亡。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送检的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47.0mg/100ml。经曹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山东省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154km/h。经曹某交警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甲的尸体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苏******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錾
检察官助理:张彪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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