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 年* 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嘉善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街道**巷*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2时11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皖H****小型轿车沿嘉善县**大道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嘉善县**街道**东大门人行横道处时,与在人行横道上由西向东驾驶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崔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崔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8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崔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嘉兴(新联)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高强
检察官助理:周启萌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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