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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诉刑诉〔2018〕79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村)。 2018年9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牌号为黑L****3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家村路段附近时,因其超速行驶,瞭望不够,将同方向在公滨路道路南侧躲避水坑的行人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42岁)、刘某某(女,殁年38岁)、周某某(女,48岁)撞倒,致陈某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全颅崩解,脑组织挫碎、外溢;致刘某某闭合性胸部损伤,肺门挫伤,开放性腹部损伤,多脏器破裂,后腹膜血肿,胸腹腔积血,腹部、左下肢开放伤;致周某某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气颅,颅底骨骨折,眼眶壁骨折,左眼睑皮肤挫裂伤,鼻骨骨折,双上颌骨骨折,右肱骨髁上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周身皮肤多处擦伤,造成陈某某、刘某某当场死亡、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刘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周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香坊大队认定:姚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被告人姚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肇事后,被告人姚某某在事故现场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香坊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血液乙醇含量测定检测报告;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江

2018年12月10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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