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身份证号码320828197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苏AG****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鑫东路路口右转弯过程中,碰撞并碾压同向右侧直行的丁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丁某某颅脑损伤合并胸部、腹部、盆部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姚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胜男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77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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