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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鄱阳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姚某某超载驾驶渝DR****号重型自卸货车,与被害方李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在鄱阳县***镇***村路段时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倒地受伤,姚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120后原地等待交警的处理。2020年10月5日,李某某因伤势过重经救治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姚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责任。

案发后,姚某某与被害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方表示谅解,现姚某某已赔偿被害方十万元损失,其余部分等待保险公司出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方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姚某某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方表示谅解,如姚某某庭前已足额赔偿被害方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铮

检察官助理:桂凝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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