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口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昆仑小学教师楼3#1-601,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9月16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辽H****9号轿车沿平安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安路路口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速行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相撞,致赵某某重度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后果。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乙、谷某某、赵某丙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姚某某明知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其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助理:***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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