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家住谷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2时50分许,姚某某驾驶鄂F****7轻型普通货车由谷城县冷集镇沈湾村到城关镇,行至丹双线20公里700米处(谷城县冷集镇隋洲村)路段,因未确保安全通行,将行人王某甲(男,63岁,谷城县冷集镇木排港村1组人,身份证号码4206251956********)撞到,事故致王某甲头部及躯干部复合创伤死亡。姚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3.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检验鉴定意见报告等文书;4.证人李某某、卢某某、冷某某、王某乙证言;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敬东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350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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