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二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姚某某旺,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7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镇**村。2020年1月2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辉县市公安局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9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2020年3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旺饮酒后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沿辉县市辉上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委会东侧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穿马路的王某某发生相撞,导致车辆损坏,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送检的姚某某旺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8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姚某某旺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姚某某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赵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建强
检察官助理:王 妤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旺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