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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8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及现居住地: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无固定职业。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本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年5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至12月份,被告人姚某某在“老李”等人的安排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贵阳市南明区**,办理了贵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公章、对公账户等材料。随后,姚某某将营业执照等材料卖给“老李”等人,并获取950元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微信转账记录、营业执照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史勇

2020年7月2日 

附:一、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贰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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