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79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姚某某在东莞市**镇**村**网吧被微信昵称为“A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找到,约定由姚某某提供身份信息为其注册营业执照并收取报酬,后在微信昵称为“A-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姚某某提供身份信息办理了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东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毛织有限公司、东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到银行办理对公帐户,后将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帐户卖给“A-某某”,获利约3752元。2020年4月21日14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惠州市**区将姚某某抓获。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的证言: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法,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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