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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马某甲等人赌博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一部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犯罪时年龄37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111982********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家园**号楼**单元**室,因犯妨害公务罪,2011年11月24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2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111996********,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镇**家园**号楼**室,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6月9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2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大街**,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5月20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非法拘禁罪,2013年3月14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6月9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5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22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镇**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5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宁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30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34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221984********,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镇**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54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64********,蒙古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苏木**嘎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9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马某甲、冯某某、白某某、乔某某、杨某某、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姚某某、陡某某(另案处理)、马某乙(另案处理)在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苏木**嘎查牧民敖某某家车库内,组织刘某某、司某某等21人以摇色子押宝(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乔某某联系赌场及参赌人员且本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冯某某负责维护赌场秩序且本人参与赌博、被告人赵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场抽水(抽头渔利)、被告人马某甲负责为赌场放哨、被告人白某某负责联系赌博场地、被告人杨某某负责为赌博人员刷卡提取现金、被告人敖某某为赌博提供场地。

被告人姚某某、马某甲、冯某某、白某某、乔某某、杨某某、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马某甲、冯某某、白某某、乔某某、杨某某、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冯某某、白某某、乔某某、杨某某、敖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其提供直接帮助,是赌博罪的共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果在法庭上继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如果在法庭上继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甲如果在法庭上继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冯某某如果在法庭上继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乔某某如果在法庭上继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白某某如果在法庭上继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敖某某如果在法庭上继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雅洁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马某甲、冯某某、白某某、乔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被告人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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