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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陶某某盗窃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村**组,住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被吉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曾用名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陶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陶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路加油站附近盗窃被害人谌某某的一辆黑色乖乖兔牌电动车,后在砂子岭以24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

2.2020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陶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金湘潭**道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棕色爱玛牌电动车,后将电动车丢弃在砂子岭附近。

3.2020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陶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巷**栋前坪盗窃被害人冯某某的一辆红色轩马牌电动车,后在砂子岭以22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

2020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姚某某、陶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陶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姚某某、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被告人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粤湘

检察官助理:谢罗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陶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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