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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陈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姚某某租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经济社**庄**巷**号**楼,经营一赌博游戏机室,提供黄色台式鲨鱼游戏机2台、灰色条纹斗地主游戏机3台、黄色台式龙机游戏机1台供参赌人员赌博,雇请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收取赌资以及给参赌人员上分,雇请被告人范某某负责给赌场赌客开门和看风。

2019年11月17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范某某及参赌人员35名,并起获陈某某的手机1台、姚某某手机2台、范某某手机1台、游戏机6台、笔记本1本、赌资人民币3500元、收款二维码卡片2张、钥匙1串。经认定,上述游戏机6台均属于赌博机,赌博机台数以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位的数量为准认定为28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范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范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范某某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散件3页,笔记本1本。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涉案物品(手机4台、游戏机6台、人民币3500元、收款二维码卡片2张、钥匙1串)现被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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