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0********,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巷**号,住临湘市**街一小对门。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0********,汉族,高中文化,货车车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街道**村**组**号,住临湘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临湘市治超联合执法大队朱某某带领赵某某、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行政执法车辆,在临鸭公路往儒溪方向途中发现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疑似超限货车,在查缉超限货车过程中陈某某打电话给货车车主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当时和其妻子许某某从临湘市一完小接到三个孩子开车回家途中,陈某某打电话给姚某某说执法车在追其货车,姚某某于是赶紧驾驶车牌为湘******的黑色丰田RAV4越野车到达,拦截执法车,并故意超车逼停执法车辆,并协助货车打开货箱钩挂让陈某某在詹桥矿场内将所载砂石卸掉了。在凡泰矿业一上坡路段赵某某驾驶的执法车撞到了姚某某驾驶的越野车的左边车门,赵某某开执法车超过了姚某某驾驶的越野车,后姚某某驾驶越野车与赵某某所驾驶的执法车辆追尾发生碰撞。执法人员赵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就下车了,赵某某下车后就拿出甩棍砸坏姚某某的越野车的前挡风玻璃。陈某某跑到凡泰矿石粉厂,因其货车刹车抱死后拿铁锤敲了刹车调整臂,听到有小孩哭声后就往哭声那边跑。当时姚某某说车上小孩受了伤,在跟执法人员争,要打电话给120。陈某某过去后也跟执法人员发生口角,并与赵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发生冲突,造成朱某某轻微伤。姚某某见执法人员朱某某拿着执法记录仪在拍视频,姚某某说:“孩子在哭,你们都不来看下,还在照。”于是摔坏朱某某手中的执法记录仪。经鉴定,菲亚特车辆维修价格为12625元,执法记录仪价格为1362元,合计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3987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和2019年11月12日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姚某某的残疾证、执法记录仪提取画面截图、工作证、执法证等;2.证人沈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伤情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7.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刚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陈敏锋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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