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涡阳县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公寓1512室,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17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207户2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月18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被发现尚遗漏其他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于2006年10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3时许,阜阳市颍州区中清路万达华府门口,被告人陈某某的车与他人车辆发生刮碰,交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被告人陈某某赶到现场阻止不让交警拖车,阜阳市公安局阜王路派出所接到110出警指令后,民警刘某带队赶至现场处置。被告人陈某某阻碍又不让拖车,被告人姚某某对被害人刘某先是辱骂,后对刘某进行厮打,在刘某对姚某某的行为进行控制过程中,陈某某上前阻止并从刘某背后踢一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前科查询、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智勇
2021年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颍州区**路207户2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