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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陆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3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陆某某、姚某某利用手机微信及爱约软件组建立了名为“马甲线”、“MY亲友群”、“2米100417亲友群”、“桃子”等群,通过拉微信及爱约好友进群,制定群规、设置赌博比例等方式,组织群内人员到“贯天下十三水”软件内进行线上游戏,并在微信群内以游戏积分兑换人民币的形式赌博。被告人陆某某、姚某某利用每名参赌人员进入游戏房间须缴纳一定数额“钻石”的规则,将作为“贯天下十三水”平台代理低价购买的“钻石”高价倒卖给参赌人员的方式抽头渔利,参赌人员200人以上,非法获利共计40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和证人戴某某、陈某某、沈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陆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不特定多数人参与赌博活动,参赌人员达200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40000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二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陆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陆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均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金付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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