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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邓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凌某某**镇**村**屯**号。2017年8月16日因赌博被凌某某公安局泗城派出所处以行政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凌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姚某某萌生实施诈骗的想法,随后从一朋友处获得被害人屠某某电话,再从陌生男子处购买两张外地电话卡和自行购买一部华为手机。姚某某伪造自己为老爷子李某甲的外孙身份,从屠某某处获得屠某某上级被害人冯某某的联系方式并先后骗取屠某某使用自己身份为其办理一张卡号622848037********的农业银行卡和一张卡号621799330********邮政储蓄银行卡寄给姚某某使用;2017年底为实施诈骗又在百色一酒吧向他人购买一张户名王某某卡号622848102********的农业银行卡。被告人姚某某电话联系到被害人冯某某谎称自己是银行工作人员杨某某,虚构银行有款项发放给冯某某团队需要缴纳手续费、银行卡升级费、转账费、资金来源证费等理由骗取了冯某某团队共330500元,以上费用冯某某通过其名下(尾号7525、8218、7979、7870)银行账户于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4日通过转账等方式进账到姚某某指定的户名王某某卡号622848102********的农业银行账户中。期间,被告人姚某某电话联系到被害人冯某某谎称自己是银行工作人员李某乙,虚构同样的理由骗取了冯某某团队共743980元,以上费用冯某某通过其名下的(尾号7870、8218、2470、3679、7979)银行账户于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9月26日间通过转账等方式进账到姚某某指定的户名屠某某卡号622848037********的农业银行账户中。之后被告人姚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害人屠某某,谎称自己是李某甲老人,虚构有500万元款项要发放给屠某某团队,屠某某信以为真便要求其团队的钟某某按照其要求转账至姚某某指定账户中。其中,钟某某名下的622848037********农业银行账户于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3月11日转账到姚某某指定的户名屠某某卡号621799330********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共292552元;于2019年5月21日至9月2日转账到户名屠某某卡号621799330********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共79500元。综上,被告人姚某某共骗取被害人1446532元。

在诈骗得手后,姚某某联系被告人邓某某以每笔10%的好处费帮到各地ATM机取款,邓某某明知取现的款项系姚某某实施诈骗所得仍帮取现共1292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开户信息、交易明细等;

2.证人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达144653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赃款仍帮助取现,犯罪数额达1292952元,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璨  

检察官助理:杨秀袖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邓某某现被羁押在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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