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蔡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适用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纠集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街**村东柳组赵某某经营的卫生室内,以赵某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采取恐吓、殴打的方式,迫使赵某某给其人民币共计23900元。案发后,姚某某家属将赃款退回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6、谅解书
7、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姚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蔡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权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据材料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