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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董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2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号,系出租车司机,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8年9月27日经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号楼**单元**号,系**集团工人,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27日经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以没有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1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底,员某某、武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租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二街**小区**号楼**单元**楼房屋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组织人员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员某某、武某某等人分别坐庄,并从中抽头进行分红。常某某、安某某(均已判刑)系赌场打工人员,经常帮助老板坐庄,管理赌场内的抽头,从中获利。被告人姚某某系出租车司机,运送参赌人员到赌场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利100元;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8月24日、8月25日在赌场帮助赌场老板员某某坐庄,并从中获利200元。2018年8月25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姚某某、董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抓获经过、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常某某、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异议,不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董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张  瑞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平顶山市宝丰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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