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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葛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19〕359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山东省巨野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楼**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民权县**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大荔县**村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8********,回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民权县**街道办事处**段**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葛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田某某、李某甲、潘某某、盖某某、李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葛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田某某、李某甲、潘某某、盖某某、李某乙先后加入一传销组织,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鑫和园”小区A区**栋**单元**室从事传销活动。被害人江某某、牛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3日、8月16日被骗至该传销窝点,为强迫二人加入该传销组织,防止二人逃跑,姚某某指使葛某某安排刘某某、任某某、田某某、李某甲、潘某某、盖某某、李某乙采取反锁房门、轮流看管的方式,限制二人的人身自由。2019年8月17日,因亲属报警后公安机关介入,江某某被释放;当日该传销窝点被公安机关捣毁,牛某某被解救,葛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田某某、李某甲、潘某某、盖某某、李某乙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牛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葛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田某某、李某甲、潘某某、盖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葛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田某某、李某甲、潘某某、盖某某、李某乙以暴力、胁迫方式非法拘禁二名被害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检察官助理:龙靓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葛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田某某、李某甲、潘某某、盖某某、李某乙现均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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