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住吉林省东辽县平岗镇**村*组。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住东辽县白泉镇旺都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泰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胡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胡某某投资均摊、平分收益,合伙经营平岗大药房。2020年1月份,姚某某在平岗大药房卖药时以28元的价格从一名推销药品的男子手里进购了一大盒“增大增粗丸”(内含12小盒,每小盒10粒),同胡某某商议后,二人以五元一粒的价格将“增大增粗丸”放在平岗大药房装零钱的木头小箱子里销售,并将其余“增大增粗丸”藏在药房通往二楼楼梯拐角的鞋架后面。截至案发前,二人共销售86粒增大增粗丸,销售额430元。经长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增大增粗丸”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胡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珍妮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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