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江苏省泰州姜堰区人,农民,住江苏省姜堰区**村**组**号。2012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月27日因涉嫌绑架罪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1********,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2组。2019年1月27日因涉嫌绑架罪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江苏省兴化市人,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街**巷**号。2018年12月5日涉嫌绑架罪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农民,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2001年7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街**号。2018年12月3日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职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河南省获嘉县人,农民,住河南省获嘉县**镇**村**街**号。2002年11月2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村。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江苏省姜堰区人,农民,住江苏省姜堰市**镇**村**组**号。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河南省社旗县人,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镇**村**1号。2012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1月11日减刑释放。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农民,住广东省中山市**公寓。2005年1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9年4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1月10日减刑释放。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江苏省姜堰区人,农民,住江苏省姜堰市**镇**村**组**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秦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吉林省舒兰市人,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镇**村**社。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村。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上海市浦东区人,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室。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广场街**号**小区。2015年9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6月13日,因吸毒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6月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广东省珠海市人,无业,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巷**号。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江苏省泰兴市人,农民,住江苏省泰兴市**乡**村**组**号。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南省南阳市人,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镇**组**号。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江苏省兴化市人,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罗某某、叶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王某甲、秦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职某某、蒙某某、孙某某、陈某、秦某乙、余某某、周某某、顾某某、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香港籍陈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颜某某(批捕在逃)等人依托菲律宾马尼拉**赌场“****厅”以“到菲律宾出码赌博或办理贷款,包办签证、吃住、机票”,诱骗大陆居民赴菲律宾后,利用人民币与比索币汇率差(约1:8左右),采取签订人民币借条、给付相同数目比索币赌博筹码的方式,待被害人输光赌资后以索要欠款为由,通过殴打、威胁被害人,并向被害人亲友通过电话、在线视频进行言语威胁或发送被害人被看管、殴打视频等手段,以杀害、伤害或扣押被害人为要挟,向被害人亲友索要赎金,先后绑架王某甲、秦某甲、姚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已起诉)、吴某某(已起诉)等人,共获取赎金100余万元。后被告人王某甲、秦某甲、姚某某、周某甲、吴某某、周某某、蒙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周某乙(已起诉)、王某丙相继入伙。在菲律宾形成了以陈某某为首要分子,罗某某、姚某某、周某乙为重要成员,颜某某、王某甲、蒙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周某乙、吴某某、王某丙、秦某甲、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发展以来共实施绑架作案10起,索取赎金290余万元。
2018年1月份左右陈某某回到香港,部分成员回国,姚某某、周某乙等人仍在菲交叉结伙作案3起。同年3月23日至4月4日,姚某某伙同被告人叶某某、职某某、周某乙等人,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某某实施绑架,姚某某等人索得赎金80万元。在具备一定经济基础、有赌厅出码支持后,姚某某通过吸纳重组、招募扩充人员的方式,迅速在菲律宾形成以姚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叶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职某某、王某乙、宋某某(另案处理)、秦某乙、刘某某、朱某某、王某丙、顾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3月至5月,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菲律宾**(以下简称**)赌场“****赌厅”为依托共实施绑架作案8起,索取赎金250余万元。
以陈某某、姚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以来,多次纠集组织成员共针对中国公民实施绑架作案18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中国公民,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18日,周某乙、吴某某以“去菲律宾赌博可以用10万元人民币换100万人民币的筹码,包吃、住、飞机票”将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潘某某、袁某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颜某某、周某乙、吴某某机场接机。在**赌场**贵宾厅,陈某某收取袁、潘二人7.5万元赌资并与二人签订100万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被告人吴某某、颜某某、陈某某指导、监看袁、潘二人赌博。同年3月21日袁、潘二人输光筹码被转移至公寓,由周某乙、吴某某等人看管。陈某某等人威胁袁、潘二人,迫使其二人向亲属打电话索要人民币100万元。同年3月22日,以吴某某银行账户收取袁某、潘某某二人亲属因担心二人人身安全而支付的100万元赎金后,当日袁、潘二人被释放回国。
2、2017年4月29日,周某乙、吴某某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周某甲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颜某某、周某乙机场接机。在**赌场**贵宾厅,陈某某与周某甲签订80万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被告人姚某某、周某乙、颜某某、吴某某监看周某甲赌博。周某甲输光筹码被转移至公寓,周某乙、颜某某、姚某某、吴某某等人看管,陈某某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以其人身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80万元。同年5月6日至5月9日,以颜某某提供的袁某某账号多次收取周某甲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79.3万元赎金。5月9日,周某甲被释放回国。
3、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秦某甲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江苏省姜堰区**镇**村夏某某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被告人吴某某办理护照、购买机票,被告人王某甲、秦某甲机场接机。在**赌场**贵宾厅,陈某某与夏某某签订5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被告人王某甲、秦某甲指导并监看夏某某赌博。夏某某输光筹码被转移至公寓,陈某某、王某甲、秦某甲等人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以其人身安全为要挟、发送殴打夏某某的视频,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同年5月9日至5月11日,以吴某某银行账户多次收取夏某某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50万元赎金后,夏某某被释放回国。
4、2017年6月24日,周某甲(另案处理)以“去菲律宾务工”为由将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区孙某某蒙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被告人蒙某某、陈某某机场接机。在**赌场,受陈某某安排由被告人王某甲与孙某某签订5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被告人王某甲、蒙某某、周某甲指导并监看孙某某赌博。孙某某输光筹码被转移至公寓看管,陈某某以其人身安全为要挟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后由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拍摄殴打孙某某视频向其亲属发送。同年6月27日至7月2日,以陈某某银行账户收取孙某某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3.4万元赎金。看管期间,孙某某趁机逃跑,在他人帮助下于7月15日回国。
5、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伙同罗某某等人介绍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村刘某某至菲律宾赌场赌博。在***赌场,被告人罗某某向刘某某出借140万比索的筹码赌博。刘某某输光筹码后,被告人罗某某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并向刘某某亲友发送其被殴打的照片,以其人身安全为要挟,向刘某某亲友索要140万比索(约合人民币20万元)。同年7月18日,刘某某被菲律宾警方解救。
6、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已起诉)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浙江省安吉县**镇**路刘某某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被告人姚某某机场接机。在**赌场**贵宾厅,被告人姚某某经陈某某授意与刘某某签订38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监看刘某某赌博,姚某某抽水。刘某某输掉19万比索币的筹码被转移至公寓,由周某甲、周某乙看管,姚某某以人身安全为要挟向刘某某亲属索要人民币19万元。同年8月30日收取刘某某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19万元赎金后,刘某某被释放回国。
7、2017年9月6日,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王某丙与陈某某、周某乙等人预谋后,由孟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到菲律宾赌博不用本钱、免费提供机票、食宿”,将广州市越秀区**号**房王某某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赌场,签订30万元人民币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的比索币筹码,诱骗、威逼其赌博输光筹码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由陈某某、张某某对其进行殴打,周某乙拍摄王某某被打视频,后以王某某人身自由及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30万元。9月10日至15日先后收到王某某亲友向王某某银行账户转款共计29620元。9月17日,王某某被释放回国。
8、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已起诉)以“去菲律宾贷款”为由将浙江省安吉县**镇华**村张某某蒙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被告人姚某某机场接机。在**赌场**贵宾厅,被告人姚某某经陈某某授意与张某某签订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周某甲监看张某某赌博,姚某某抽水。张某某输光筹码被转移至公寓,由周某甲、周某乙看管,姚某某以人身安全为要挟向张某某及其亲友索要人民币30万元。10月9日以周某甲的银行账户收取张某某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30万元赎金后,张某某被释放回国。
9、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以“去菲律宾赌场放贷赚钱”为由将安徽省广德县**镇卢某某蒙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被告人王某丙接机。被告人姚某某与王某丙等人预谋,由王某丙在***赌场与卢某某签订5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周某甲指导、监看卢某某赌博,王某丙抽水。卢某某输光筹码被王某丙、周某甲、周某乙转移至公寓,受陈某某安排由周某乙、颜某某等人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并向其亲友发送其被控制、持枪恐吓等视频,以其人身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后卢某某家人报警并通过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求救,在中国驻菲大使馆及菲律宾反绑架大队帮助下支付8.2万元赎金后将卢某某解救回国。
10、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蒙某某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王某某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颜某某机场接机。在**赌场**贵宾厅,陈某某与王某某签订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另收取3万元人民币的赌资、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周某乙受陈某某安排对签单经过录像,后周某乙、蒙某某监看王某某赌博,颜某某抽水。王某某输光筹码被转移至公寓,被告人蒙某某、周某乙、颜某某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并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30万元。看管期间,王某某趁机逃跑后经中国驻菲大使馆补办护照回国。
11、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某某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叶某某机场接机。在***赌场,姚某某先后与徐某某两次签订共计1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周某乙录制徐某某签单经过视频,后被告人姚某某、职某某、叶某某监看徐某某赌博。徐某某输掉80万比索币筹码被转移至公寓,被告人姚某某、职某某等人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并以人身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80万元。3月28日至4月2日以姚某某银行账号及支付宝多次收取徐某某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80万元赎金后,徐某某被释放回国。
12、2018年4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江苏省兴化市**镇**村邵某某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被告人叶某某机场接机。在***赌场,叶某某与邵某某签定2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由被告人刘某某保管借款协议及护照,被告人姚某某、叶某某、职某某、刘某某监看邵某某赌博。邵某某输掉15万比索币筹码后被转移至公寓,被告人姚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殴打,以人身安全为要挟、发送殴打邵某某的视频,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15万元。4月11日,以王某乙的银行账户收取邵某某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10万元赎金后,邵某某被释放回国。
13、2018年4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上海市奉贤区**镇**路项某某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被告人叶某某机场接机。在***赌场,叶某某与项某某签定5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由被告人刘某某保管借款协议及护照,被告人姚某某、叶某某、职某某、刘某某监看项某某赌博。项某某输掉35万比索币筹码后被转移至公寓,被告人姚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宋某某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殴打,以其人身安全为要挟、发送殴打项某某的视频,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35万元。4月9日至4月10日,多次收取项某某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35万元赎金后,项某某被释放回国。
14、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余某某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江苏省兴化市**镇**村万某某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由被告人叶某某机场接机。在***赌场,叶某某等人与万某某签订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并扣押护照,被告人叶某某、王某乙、宋某某监看万文明赌博。万某某输掉22万比索币筹码后被转移至公寓,被告人姚某某、王某乙、宋某某、秦某乙、刘某某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殴打,以人身安全为要挟、发送殴打万某某的视频,向其亲属索要人民币30万元。4月23日,以姚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收取万某某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10万元赎金后,万某某被释放回国。
15、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顾某某以“去菲律宾贷款”为由将江苏省泰兴市**镇**路张某某蒙骗至菲律宾马尼拉,被告人姚某某办理签证、购买机票,被告人王某乙机场接机。在***赌场****赌厅,被告人叶某某与张某某签订1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王某乙录像并扣押护照。张某某输掉5万比索币筹码后被转移至公寓,被告人姚某某、职某某、王某乙、秦某乙、宋某某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殴打,以人身安全为要挟、发送殴打张某某的视频,向其亲属索要人民币5万元。5月5日,以蔡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取张某某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2万元赎金后,张某某被释放回国。
16、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顾某某以“去菲律宾贷款”为由将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周某某蒙骗至菲律宾马尼拉,被告人姚某某办理签证、购买机票,被告人王某乙机场接机。在***赌场****赌厅,被告人叶某某与周某某签订2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王某乙录像并扣押护照。周某某输掉17万比索币筹码后被带至公寓,被告人姚某某、职某某、王某乙、宋某某、秦某乙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殴打,以人身安全为要挟、发送周某某被打视频,向其亲属索要人民币17万元。周某某亲属共支付13.9万元赎金,其中5万元于5月1日汇入王某乙的银行账户。5月5日,周某某被释放回国。
17、2018年4月30日,周某某以“去菲律宾贷款”为由将浙江省天台县**街道许某某蒙骗至菲律宾马尼拉,被告人姚某某机场接机。在***赌场****赌厅,被告人姚某某、叶某某与许某某签订1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后姚某某监看许某某赌博并抽水。许某某输光筹码后被转移至公寓,被告人姚某某、叶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秦某乙、宋某某、职某某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以人身安全为要挟、发送威胁视频,向其亲属索要人民币100万元。5月2日以姚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收取许某某亲属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支付的100万元赎金后,许某某被释放回国。
18、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丙伙同孙某某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巷王某某诱骗至菲律宾马尼拉,被告人姚某某机场接机。在***赌场****赌厅,被告人姚某某、叶某某与王某某签订2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扣押护照并由被告人刘某某保管,被告人姚某某、职某某、王某乙监看王某某赌博并抽水。王某某输掉15万比索币筹码被转移至看管公寓的途中,趁机逃跑并摔伤脚踝,后遭到被告人姚某某、职某某殴打,孙某某拖拽。抵达公寓,由被告人秦某乙、宋某某等人看管,被告人职某某实施殴打,王某某在洗手间被迫割腕自杀,后被发现并送至医院救治。同年5月3日,王某某得到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及慈桥基金会的救助并于12日康复后回国。后经鉴定,王某某脚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二)其他犯罪事实
1、2016年11月,王某甲听信“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至菲律宾后,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等人与其签订6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诱骗、威逼其赌博输钱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并向其亲友发送其被控制、殴打视频,以王某甲人身自由及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5万元。11月14日收取王某甲朋友韩某某向王某某的账户支付的赎金2万元。
2、2017年1月,颜某某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秦某甲诱骗至菲律宾,交由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等人签订20万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诱骗、威逼其赌博输钱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并向其亲友发送其被控制、殴打视频,以秦某甲人身自由及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20万元。1月21日至1月25日多次收取缪某某通过银行汇款及微信转账支付的共计45700元。
3、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颜某、秦某甲等人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姚某某诱骗至菲律宾,交由陈某某等人签订100万元比索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诱骗、威逼其赌博输钱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并向其亲友发送其被控制、电击视频,以人身自由及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100万比索(约合人民币13万余元)。3月15日至3月20日收取姚某某之妻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13万余元。
4、2018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以“去菲律宾办理贷款”为由将顾某某蒙骗至菲律宾,交由被告人姚某某等人签订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共提供价值35万比索币的筹码,诱骗其赌博输钱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以顾某某人身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35万元。2月3日至7日收取顾某某及其家人通过银行汇款及微信转账支付的149900元赎金。
5、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顾某某以“去菲律宾办理贷款”为由将江苏省沛县**镇张某某蒙骗至菲律宾,交由被告人姚某某等人签订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诱骗其赌博输钱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威胁、殴打,并向其亲友发送被控制视频,以张某某人身自由及安全为要挟,索要人民币30万元,后于同年2月3日收取张某某之父张某乙支付的共计24800元赎金。
6、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姚某某与周某某、颜某某等人预谋后,由被告人顾某某以“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将江苏省泰州市**镇***村周某某甲诱骗至菲律宾,签订1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诱骗、威逼其赌博输光筹码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并向周某甲亲友发送其被控制、殴打、电击等视频,以其人身安全为要挟,向周某甲亲友索要人民币10万元。3月20日收到周某甲之兄周某乙支付的2万元赎金后,周某甲被释放回国。
7、2018年3月23日至3月31日,周某甲等人预谋后,由周某乙以“去菲律宾办理贷款”为由将山东省邹城市****小区程某某诱骗至菲律宾,交被告人罗某某、周某甲等人签订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诱骗、威逼其赌博输钱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并向其亲友发送其被控制、殴打等视频,以程某某人身自由及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17万元,于2018年3月25日至3月30日收取程某某之妻赵某某分5次向于某某的账户内支付的赎金3.27万元后,程某被释放回国。
8、2018年4月4日至4月10日,周某甲等人预谋后,由周某乙以“去菲律宾办理贷款”为由将山东省沂水县**镇***村马某某诱骗至菲律宾,交由被告人罗某某、周某甲等人签订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诱骗、威逼其赌博输光筹码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并向其亲友发送其被控制、殴打、电击等视频,以马某某人身自由及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友索要人民币30万元,分别于同年4月6日至4月8日收取马某某亲友交付的赎金共计1.66万元、4月9日收取马某某向朋友王某某借款0.3万元作为赎金后,同年4月19日,马某某在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的帮助下回国。
9、2018年10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林某某被“去菲律宾出码赌博,包吃、住、飞机票”诱骗至菲律宾。被告人罗某某等人与林某某签订2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提供相同数目比索币的筹码,诱骗、威逼其赌博输光筹码后,以欠账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并向林某某亲友发送其被控制视频,以其人身安全为要挟,向林某某亲友索要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10月14日至19日多次收取林某某家属支付的共计99.5万元赎金。被看管期间,林某某逃跑摔伤腰部。10月20日,在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的帮助下,林某某被菲律宾警方在菲律宾马尼拉机场解救,罗某某等人被抓获。后经鉴定林某某腰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马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马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姚某某、罗某某及同案犯周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罗某某、叶某某、王某甲、蒙某某、职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张某某、秦某甲、秦某乙、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顾某某、孙某某、余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绑架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以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为首要分子,罗某某、叶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王某甲、职某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职某某、王某丙、张某某、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协助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该案查扣财产依法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祥福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罗某某、王某甲、蒙某某、职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秦某乙、朱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余某某、叶某某、秦某甲现被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被告人周某某、顾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08233****/1585299****
3、卷宗材料四十八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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