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王某甲等3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于广西省贵港市,身份证号码452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室(户籍所在地广西省贵港市港南区******号)。被告人姚某某曾因使用虚假材料办理居住证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罚款十元。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身份证号码5108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东省东莞市**镇**精密模具厂员工,住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路**巷**号**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身份证号码34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食品有限公司装卸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港**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营”也称“**工程”组织,不生产或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以“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万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每个团队都由直接管理的老总、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等职务,负责传销活动的运转。

2016年以来,被告人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陆续加入该组织并在南京市江宁区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3月起担任大总管,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起担任自律总管,被告人王某乙于2020年4、5月起担任自律配合。至2020年7月23日,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

被告人姚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9月18日、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经晨十日表”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慕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花  扬

    检察官助理:余荣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均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U盘1个;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被告人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