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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王某某聚众淫乱案)_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屯)。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聚众淫乱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我院以涉嫌聚众淫乱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86********,汉族,中专文化,大庆市**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屯)。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聚众淫乱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姚某某通过QQ联系网友,多次组织、策划聚众淫乱活动。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1.2018年8月份,姚某某和师某某通过QQ联系,姚某某、王某某和师某某在大庆高新区巨鹰国际某日租房内共同发生性关系;

2.2018年8月份,姚某某和刘某某通过QQ联系,姚某某、王某某和刘某某在大庆高新区巨鹰国际某日租房内共同发生性关系;;

3.2018年9月份,姚某某和刘某某通过QQ联系,姚某某、王某某和刘某某再次在大庆高新区巨鹰国际某日租房内共同发生性关系;

4.2019年2月20日,姚某某和赵某某通过QQ联系,姚某某、王某某和赵某某在大庆高新区巨鹰国际某日租房内共同发生性关系;

5.2019年3月1日,姚某某和刘某某通过QQ联系,姚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四人在香格里拉**室共同发生性关系。

6.2019年6月20日,姚某某和赵某某通过QQ联系,姚某某、王某某和赵某某再次在大庆高新区巨鹰国际某日租房内共同发生性关系。

经侦查,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师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手机提取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姚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对其处罚。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鹏帆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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