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775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78********,汉族,中专文化,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单元**号,住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75********,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县**镇**巷**号,住太原市迎某某**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宿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9********,汉族,专科文化,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镇**村**号,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54********,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杜儿坪煤矿**,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巷**楼**,住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宿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公司(住所地系太原市迎某某**路**号**层)自2015年成立以来,在没有取得银监会等相关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雇佣业务员宣传融资信息,以年利率6%-13%的高利为诱饵,以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多名投资群众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共向86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855000元,损失人民币8394880元。其中34名投资人报案,损失合计5036290元。
被告人姚某某系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公司**,自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在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公司工作,先后担任**队**、**部**,主要负责管理被告人王某某、宿某某、张某某等**、考核业务员完成总部下达的业务指标等工作。经审计,被告人姚某某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85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宿某某、张某某系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公司**,经审计,上述三名被告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为3545000元、2270000元、354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宿某某、张某某主动退还工资、提成分别为50000元、55000元、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宿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宿某某、张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宿某某、张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亚思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4932****。被告人宿某某现监视居住,电话:1523517****。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23360****。
2.案卷材料10册,审计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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