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41974********,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住龙陵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4197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住龙陵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6时40分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遮放镇嘎中农场五队路口公开查缉点查获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当场从其驾乘的车牌号为云M*****的黑色永源飞碟车内查获84mm翻盖红河(88)卷烟50条、84mm翻盖红河(甲)卷烟50条、84mm全包装云烟(珍品)50条、70mmKABANUG卷烟200条,共计4个品牌350条卷烟。经抽样检验,查获的84mm翻盖红河(88)卷烟、84mm翻盖红河(甲)卷烟、84mm全包装云烟(珍品)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价格鉴定,涉案卷烟总价值人民币62650.00元。经查,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拟将在瑞丽购买的香烟运输至龙陵,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运输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晓娟
检察官助理:尹永田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视听光盘玖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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