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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60号 

1.被告人姚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醴陵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2.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和杨某某通过微聊创建赌博群,吸引参赌人员加入,利用“闲云阁麻将馆”APP开设网络赌场,并以收取“台费”名义抽头渔利,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58000余元。

2019年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宁波市镇海区**街道**路**号**栋**室被抓获;202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在湖南省醴陵市**大道**宾馆**号房间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甘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结伙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二人均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双寿

检察官助理:卢娉娉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1867041****)、杨某某(1507334****)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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