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智能化维修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111962********,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31978********,汉族,大专文化,电气维修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村**幢**室。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村**区**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保安,住吉林省九台市**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操作工,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被告人申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李某甲、周某某、谢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申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10月,被告人李某甲委托被告人姚某某,由姚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1张(周某某,低压电工作业证),后被告人李某甲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该假证贩卖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姚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数千元,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以每张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姚某某,由姚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6张(归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申某某高压电工作业证4张;张某某、申某某低压电工作业证2张),后被告人李某甲以每张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上述6张假证贩卖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
2020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将其中2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归某某的高压电工作业证、李某乙的高压电工作业证)以每张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将其中4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张某某的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申某某的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证)以每张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600元。
2020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以每张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2张(归某某的高压电工作业证、李某乙的高压电工作业证),将其中李某乙的高压电工作业证贩卖给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
2020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1张(李某乙的高压电工作业证)贩卖给李某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2张(张某某的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以每张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张某某;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2张(申某某的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以每张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申某某。被告人谢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700元。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每张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2张(张某某的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
2020年3月,被告人申某某以每张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2张(申某某的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
经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查询,涉案的申某某等5人所持有的7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是该厅(原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
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申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姚某某、李某甲、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7张(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平台查询信息等;
3.证人李某乙、归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姚某某、李某甲、周某某、谢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出具的证明;
6.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李某甲、周某某、谢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李某甲、周某某、谢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申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中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李某甲、周某某、谢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李某甲、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的规定,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青芸
2021年2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姚某某、李某甲、周某某、谢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0********、130********、189********、186********、152********、138********、13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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