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港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某市海港经济开发区,现住址河北省唐某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於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某市海港经济开发区,现住址河北省唐某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某市海港经济开发区,现住址河北省唐某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某市乐亭县,现住址河北省唐某市海港经济开发区**街**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河北省唐某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许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於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於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以上五名被告人均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的某一天凌晨,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被告人於某某驾驶车牌号冀B3****的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在大唐电厂西南侧辅道处盗窃16卷铁皮,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20元。2019年11月初的某一天凌晨,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被告人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B3****的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在大唐电厂西南侧辅道处盗窃9卷铁皮,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30元。2019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车牌号冀B3****的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在大唐电厂西南侧辅道处盗窃10卷铁皮,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被告人姚某某前后三次盗窃铁皮共计35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50元,并将全部铁皮销赃于被告人张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处,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将铁皮收购并转卖。2019年10月下旬某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被告人於某某驾驶车牌号冀B3****的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在昌盛国际酒店后院盗窃铜芯电缆4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2019年10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被告人於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B3****的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在昌盛国际酒店后院盗窃铜芯电缆5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被告人於某某前后两次盗窃电缆共计9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面包车、机轮剪子等物证;
2.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闫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姚某某、许某某、苗某某、於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8.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於某某、苗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仍以显著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龙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乐亭县看守所;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河北省唐某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83290****;被告人於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河北省唐某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763302****;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河北省唐某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村,联系方式18303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机轮剪子1把,面包车1辆。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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