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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文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农民,中专毕业,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90********,湖南省株洲县人,汉族,农民,专科,住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姚某某跟随王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快回租呗、好享回租、来回租呗、花开璐放五个借贷APP做放款、收款统计工作。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文某某跟随王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信条、来回租借贷APP 的审核工作,即从中介处获取借款人QQ号码,收集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通讯录信息、网贷数据、淘宝消费记录、支付宝、花呗信用额度、手持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为催收做准备。让借款人加放款财务姚某某的微信,由姚某某放款。

经核实,自2018年10月以来,好享回租借款人1278人,涉及诈骗数额963335.60元。2018年8月以来,快回租呗借款人2229人,涉及诈骗数额1661284.20元。2018年4月以来,来回租呗借款人509人,涉及诈骗数额69055.40元。2018年11月12至2019年4月23日,信条借款人569人,涉及诈骗数额906837.10元。2018年4月以来,来回租借款人509人,涉及诈骗数额6905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借款还款统计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鸿波

                                    检察员:陈西远

2020520

附:

1、被告人姚某某、文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起诉书一式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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