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97********,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2000********,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 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和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两次来到藤县**镇**村的**腐竹厂,将放置在**腐竹厂内的一批废旧铁管接头装上摩托车盗走,后将赃物运至**镇的废旧收购店销赃。
2.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来到藤县**镇**村**组被害人袁某某的铁棚处,盗走钢圈1个只和废铁75市斤,后将赃物运至**镇一收购店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元。
3.2019年9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来到藤县**镇**村**组被害人袁某某的铁棚处,盗走三相交流同步发电机1台,盗窃得手逃离现场后,姚某某在**村被群众发现并扭送这公安机关,张某某逃离现场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经鉴定,被盗的发电机价值人民币1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理翔
2019年12月29日附:
1.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二册;
3. 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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