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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庞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姚加凯,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常德市鼎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2月2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3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炯,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4********,汉族,大专肄业,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组,住湖南省常德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9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加凯、庞炯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2020年1月19日至2月2日、2020年3月29日至4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31日至2月28日、2020年4月10日至5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姚加凯贩卖毒品

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先后多次向聂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14200元、向被告人庞炯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16040元,共计30240元,毒品折合共计30.24克。2019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查扣姚加凯持有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0.36克。如:

(一)姚加凯向聂某某贩卖毒品

1.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5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500元。

2.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5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500元。

3.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8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800元。

4.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5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500元。

5.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6.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5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500元。

7.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3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300元。

8.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9.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10.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11.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12.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13.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14.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5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500元。

15.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16.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17.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18.2019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5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500元。

19.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20.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21.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22.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23.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10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1000元。

24.2019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25.2019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26.2019年8月28日晚上,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5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500元。

27.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3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300元。

28.2019年8月30日晚上,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29.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30.2019年9月1日晚上,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3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300元。

31.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32.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聂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二)姚家凯向庞炯贩卖毒品

33.2019年8月29日下午,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5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500元。

34.2019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105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1050元。

35.2019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5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500元。

36.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12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1200元。

37.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6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600元。

38.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6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600元。

39.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5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500元。

40.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39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390元。

41.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5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500元。

42.2019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5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500元。

43.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8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800元。

44.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45.2019年10月10日晚上,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3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300元。

46.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8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800元。

47.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8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800元。

48.2019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8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800元。

49.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8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800元。

50.2019年10月29日中午,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51.2019年10月29日晚上,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400元。

52.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2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200元。

53.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5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500元。

54.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姚加凯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向被告人庞炯贩卖35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3500元。

二、庞炯贩卖毒品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庞炯在常德市武陵区、汉某某**次向李某甲、聂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3450元,毒品折合共计3.45克,得款人民币3450元。如:

1.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庞炯在常德市武陵区**公园附近向李某甲贩卖5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500元。

2.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庞炯在汉某某**酒店楼下向聂某某贩卖105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1050元。

3.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庞炯在汉某某**街道**街**宾馆附近向李某甲贩卖5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500元。

4.2019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庞炯在汉某某**街道**酒店前的**广场向李某甲贩卖6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600元。

5.2019年11月4日晚上,被告人庞炯在汉某某**街道**宾馆向李某甲贩卖3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300元。

6.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庞炯在汉某某**街道**酒店前的**广场向李某甲贩卖500元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得款人民币5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庞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聂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姚加凯、庞炯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加凯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被告人庞炯明知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庞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姚加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姚加凯、庞炯多次贩卖毒品,酌情从重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将被告人姚加凯、庞炯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台塘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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