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住山”,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村民组)。被告人姚某某曾因吸毒,于2013年9月9日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3日被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6年8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花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季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9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0********,汉族,职高文化,**防火板有限公司工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委**组)。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村民组)。被告人邵某某曾因开设赌场,于2013年11月1日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罚款300元,于2016年3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罚款500元,于2018年7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罚款300元。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71982********,汉族,小学文化,常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8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7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季某某、孔某某、邵某某、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季某某、孔某某、邵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季某某、孔某某、邵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7日至10日期间的每日晚上,被告人姚某某、季某某纠集被告人孔某某、杨某某等人,通过事先联系好赌点后,由姚某某、季某某通知赌客前来赌博,在本市武进区**镇**公祠西侧的彩钢瓦篷房、**镇**路**段西侧彩钢瓦篷房等地聚众赌博4场,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其中,姚某某、季某某为该赌档组织者;孔某某为该赌档负责望风人员;杨某某为该赌档负责抽头人员,获利人民币800元。
2.2020年5月8日至11日期间的每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纠集被告人孔某某、邵某某等人,通过事先联系好赌点后,由姚某某通知赌客前来赌博,在本市武进区**镇**村**号、**镇**村**号等地聚众赌博4场,抽头渔利人民币6300元。其中,姚某某为该赌档组织者;孔某某为该赌档负责望风人员,连同上述晚间望风的收益共计获利人民币2100元;邵某某为该赌档负责抽头人员,获利人民币获利500元。
2020年5月11日下午16时许,公安机关在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号抓获正在此处聚众赌博人员,并收缴赌资人民币31640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季某某、孔某某、邵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施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季某某、孔某某、邵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清单等。
5.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取、制作的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季某某、孔某某、邵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季某某、孔某某、邵某某、杨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某、季某某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孔某某、邵某某、杨某某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季某某、孔某某、邵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季某某、孔某某、邵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剑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季某某、孔某某、邵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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