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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周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412号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小伟”),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1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浙江省海宁市**镇**村**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2020年7月因赌博被启东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村**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室。

被告人严某某(绰号:“老刘”),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9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路**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

上列五名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路组,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15年12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2006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5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郑某某、严某某、施某某、任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16日、11月18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郑某某、严某某、施某某、任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周某某在本区九亭镇连富路388号一厂房208室内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并从中牟利,涉案赌资人民币4.8万余元。经公安机关认定,涉案三台机器均系赌博机,各有八个退分口,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姚某某系赌场出资者并参与赌场分成,被告人周某某系赌场经营管理者、收取赌资、发放工资及提成。被告人郑某某、严某某、施某某、任某甲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中被告人郑某某为赌场开门、负责上分,被告人严某某、施某某、任某甲为赌场带客并从中获取分成。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郑某某、严某某、施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8月4日,被告人任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郑某某、严某某、施某某、任某甲到案后均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姚某某称自己开了一间赌场,让其去帮忙,其同意,姚某某给其一部手机及一台POS机,内有以“王某某”身份注册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账号,手机由其掌管负责收赌资、发员工工资及带客人员提成。其指认被告人姚某某系赌场老板,被告人郑某某系上分人员,被告人施某某、任某甲、严某某负责带赌客至赌场赌博。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某邀其一起开设赌博机房,其出资人民币3,000元,赌场由周某某负责管理,其收取过周某某用微信转给其的赌场分红。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初,被告人周某某称自己在本区九亭开了一间赌博机房,让其过去工作,工资每天200元,其答应,其称赌博机房内有三台赌博机,其负责开门、上下分。其指认被告人周某某系赌场管事的、安排工作、发工资、收赌资、平时在赌场楼下的车内给赌场望风;被告人施某某、严某某、任某甲系赌场经纪人、获取分成。

4.被告人施某某、严某某、任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7月份,其三人应被告人周某某邀请带赌客至本区九亭镇连富路388号一厂房208室一赌博机房赌博,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其三人相应分成。其三人曾表示听说赌场老板系被告人姚某某。被告人施某某、严某某、任某甲均指认被告人周某某系游戏机房的管理人员,被告人郑某某系上分男子,其中被告人任某甲指认被告人周某某兼赌场望风、有赌场股份。

5.证人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5、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电话联系其二人至本区九亭镇连富路388号的赌博机房当演员,即假装赌博给赌场烘托气氛,每次给其二人人民币100-200元的报酬。经其二人辨认指出,被告人周某某系赌场管理人员,被告人郑某某系赌场内负责上分的工作人员。

6.证人叶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7月,被告人严某某多次带其二人至本区九亭镇连富路388号赌博机房赌博。其指认,被告人严某某系专门拉客人去赌博机房赌博的人员,被告人郑某某系赌场内负责上下分的工作人员。

7.上海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执法录像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证实,经认定,涉案三台赌博机(一台鳄鱼荣耀、一台聚宝盆、一台彩金)各有8个退分口,均具有赌博功能。

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及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涉案赌博机三台、POS机一台、有微信付款码和支付宝付款码的胸牌一个、手机二部;被告人姚某某、郑某某、施某某、严某某、证人唐某某、李某某处扣押手机各一部,现已随案移送。

9.支付宝账单截图、微信账单截图、支付宝及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姚某某、严某某、施某某、任某甲的钱款往来情况;被告人周某某与施某某、施某某与赌客间的聊天记录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流水证实,涉案赌场POS机关联的户名为王某某、账号为62266306********中国光大银行卡的交易流水情况。

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20年7月27日证人叶某某、杨某某分别因赌博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12.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劣迹情况及被告人任某甲的前科、劣迹情况。

1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查证情况及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郑某某、严某某、施某某、任某甲均系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14.全国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郑某某、严某某、施某某、任某甲的身份情况,其等人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郑某某、严某某、施某某、任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郑某某、严某某、施某某、任某甲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等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均系主犯。被告人郑某某、严某某、施某某、任某甲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均系从犯,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郑某某、严某某、施某某、任某甲任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郑某某、严某某、施某某、任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基本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丽娟

检察官助理:傅心嫣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郑某某、严某某、施某某、任某甲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随案移送清单四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5.《量刑建议书》十八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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