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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刘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枞阳县********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乡**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至8月8日期间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刘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5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6日、2月1日,本案两次依法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百度贴吧、QQ兴趣部落(服务器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上发布广告,多次通过QQ软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0200条,违法所得5672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多次通过QQ向郑某某出售包含他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7200条,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郑某某费用共计人民币42220元。

2、2019年3月23日至4月1日,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多次通过QQ向刘某乙出售包含他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000条,通过支付宝收取刘某乙费用共计人民币14500元。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家中被民警抓获。同年7月18日,被告人姚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QQ聊天记录截图、文件传输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刘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清点记录等工作记录;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姚某某情节特别严重,刘某甲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刘某甲共同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博

检察官助理:陈宪

  2020年4月 15 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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