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1997********,汉族,本科结业,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敏县**镇**团**连**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包游,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11318****。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水林,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9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路**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张明,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0802****。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何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四川大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专业结业,为了通过四川大学返校补考科目《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取得毕业证书,姚某某便通过网络寻找替考。期间,一微信名为“A00遇题必会”的人(在逃)称可以帮其通过考试。姚某某在“A00遇题必会”的要求下,预付了人民币1500元,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校园一卡通、结业证照片。“A00遇题必会”通过网络找到被告人何某某,以支付人民币2600元作为报酬,要求何某某替姚某某考试。何某某同意并按照“A00遇题必会”要求提供了自己三张证件照(一张黑底、一张灰底、一张学信网证件照)。同年8月29日19时许,姚某某和何某某通过“A00遇题必会”介绍,在本市武某某磨子桥附近海悦缤纷酒店405房间见面。姚某某从“A00遇题必会”邮寄的包裹中取出照片是何某某、身份信息是姚某某的一张伪造的身份证和一张伪造的四川大学校园一卡通,以及一张有四川大学钢印的何某某的照片,将照片贴在姚某某的四川大学结业证上。次日14时许,何某某在四川大学东三教学楼117教室用伪造的身份证、校园一卡通、结业证代替姚某某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并报警。民警现场将何某某抓获归案,姚某某接到民警通知后主动投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和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恒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二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姚某某联系电话1738159****,何某某联系电话15179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涉案假身份证、结业证、校园一卡通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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