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村出租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5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88********,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号楼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与其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两千五百元,于201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山西省大同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街**号出租房。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位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召集王某甲(男,24岁,河北省人)前往北京市昌平区**镇卫生院卖血,并将该地的位置微信发送给被告人位某某,要求其带三名献血人员。后被告人位某某驾车带着伙同他人在网络召集的卖血人员耿某某(男,32岁,山西省人)和张某甲(男,28岁,北京市人)二人前往该地卖血,并在途中将其伙同他人召集的迟某某(女,19岁,吉林省人)、焦某某(男,28岁,河北省人)等7名卖血人员名单发送给姚某某。在现场,被告人姚某某还组织卖血人员张某甲、耿某某等人填写献血表。
2019年8月22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在微信群发布卖血广告的方式,组织卖血人员张某乙(男,25岁,河北省人)、王某乙(男,31岁,河北省人)、奚某某(男,29岁,吉林省人)等多人前往北京市昌平区**镇卫生院卖血。
上述三名被告人于当日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三部手机;2.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献血前检查及采血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3. 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等的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位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 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位某某、李某某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
2020年3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位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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