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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代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神山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代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200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神山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代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8日1时许,在兰陵县城新华路红香顺饭店门口,兰陵县神山镇**村王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与兰陵县磨山镇**村张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后王某某纠集姚某某、代某某等人持械与张某某等人相互打斗,致张某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姚某某、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代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光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代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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