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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221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镇**村**。2018年8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3日凌晨2时某某,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我市南头镇东福北路3号路段无故殴打谭某,谭某报警。我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将军派出所民警刘某某接警后,立即带辅警黄某某玲赶赴现场处置。民警刘某某在现场了解情况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突然伸手拉扯刘某某,面对突发情况,民警刘某某反手欲将被告人姚某某控制,辅警黄某某玲上前协助,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一直反抗,并用手肘击打刘某某下巴,用脚踢打刘某某,导致刘某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民警刘某某的伤势未达轻微伤。不久,被告人姚某某被接报增援的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桂敏

2018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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