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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危险驾驶案)_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67********,侗族,初中文化,党员,系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赶场坝村村民委员会支委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晚19时许,被告人姚某甲在未取得小型汽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贵DR****号小型轿车由万山区四坑往万山区地磅房方向行驶,当日19时49分车辆行驶至老湖线6公里+100米(小地名:犀牛井)路段处时,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民警对姚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当日21时21分,执勤民警将姚某甲带至万山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2020年8月13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姚某甲血液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6mg/100mL。

被告人姚某甲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员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杨某某、郑某某、姚某乙的证言;4.鉴意见书;5.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1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无证驾驶,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庆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住**镇**房,电话 1518597****。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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