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1837号

被告人姚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号**单元**室,现住芜湖市**团**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1时12分,被告人姚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鸠江北路下穿桥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时酒精检测结果为157.7mg/100ml,随后抽取其血样。经化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8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及照片、涉案摩托车刑事照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信息查询等材料、芜湖广济医院病重(危)通知书及出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认罪认罚具结书。

2. 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鉴字第1137号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以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判处2个月15日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新龙

检察官助理:王传猛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1册

3.起诉书正副本8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