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姚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85********,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住玉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姚某在大龙经济开发区宋某某家做完工后,与宋某某、姚某甲、许某某到**屯场一餐馆吃晚饭时饮酒。饭后,姚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年检且未购买**村。行至大龙经济开发区***塘***打火机厂转盘处时,与道路边缘的路沿发生碰撞,导致姚某右侧颧骨骨折、右侧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玉屏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姚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姚某的血液中检出甲醇成分,含量为169.90mg/100ml.
2020年5月27日,姚某接铜仁市公安局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局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员档案、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鉴定聘请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调查评估意见书、存取血样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甲、许某某、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铜)公(司)鉴(理化)字[2020]J205号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抽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具有自首、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姚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琴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玉屏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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