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姚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XXXX083X,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阎某某某小区X号楼X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驾驶车牌号为陕BN3XXX小型汽车沿阎某某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数道航空”厂区门口时,适遇被害人苏某某步行由东向西横过迎宾大道,姚某驾驶的车辆左前部与苏某某相撞,致苏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苏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苏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苏某、孙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姚某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通知书;4.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户籍证明等其它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冰
检察官助理:李兴银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姚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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