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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19〕739号

被告单位泗洪县**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324000******,住所地泗洪县**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姚某甲。

诉讼代表人孟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汉族,泗洪县**米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小区**号楼**室。

被告人姚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泗洪县**米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姚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姚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某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姚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9日,被告单位泗洪县**米业有限公司为谋取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姚某乙通过中间人介绍,向淮安市**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张,价税合计3389084.7元,涉税金额389894.7元。后淮安市**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所控制单位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证明、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记录、增值税发票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泗洪县**米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姚某乙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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