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164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号。2017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村**。2017年11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3月22日、6月4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0日、7月4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3月8日、5月21日、8月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薛某某窜至我市小榄镇***社区**街*巷*号***房,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该住宅内,盗得被害人张某的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690元)、钻石戒指1枚(无法核价)及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部分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7年11月1日中午12时许,公安人员在我市小榄镇***社区***街*巷**号***房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同年11月4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在我市小榄镇**社区**网吧内将被告人薛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萍
2018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薛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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