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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街**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龙江华: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姚某某向被害人汪某某的借款到期,姚某某无法归还,遂要求汪某某再借点钱给他。汪某某要求姚某某必须提供质押担保。姚某某以要将自家的奥迪车质押给他为由,让汪某某先借钱给他,汪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5月28日分别转了20000元、15000元给姚某某。2019年6月5日,姚某某向四川交投集团邹某某租借了一辆车牌号为川**的白色丰田越野车,谎称车主系自己的表哥,同时伪造了车主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将该车质押给了汪某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同日,汪某某又转给姚某某22000元。姚某某将上述借款用于给付其拖欠的酒店房费、购买毒品及个人生活消费。2020年4月24日11时,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武某某棕树南街挡获被告人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敏敏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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