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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刘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姚某某,小名“秃猴”,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土默特左旗**镇**营村**号,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7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小名“东猴”,别名“东东”、“东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呼和浩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街道**村**号,住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77********,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号,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号。2016年9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7年4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呼和浩特公安局玉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5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呼和浩特公安局玉泉分局决定自2017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4日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月平,小名“四老平”,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8********,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号,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彭五根,小名“五根”、“老五”,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5********,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号,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田润虎,别名“三虎”,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号,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号。2011年5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宋埃义,小名“宋三”,别名“三满义”,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6********,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号,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2011年3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5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甲,小名”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路**宿舍**管区**号,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吴某甲,小名“吴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8********,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号**户,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九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月平、彭五根、田润虎、宋埃义、李某甲、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九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九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节前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九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月平、彭五根、田润虎、宋埃义、李某甲、吴某甲伙同李某丙(另案已判刑,本案尚未到案)、孙某甲(另案已判刑,本案尚未到案)、李某丁(另案已判刑,本案尚未到案)、宋某某(另案已判刑,本案尚未到案)、塔某某(另案已判刑,本案尚未到案)、林某某(另案已判刑,本案尚未到案)、李某戊(在逃)等人在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103省道白庙子收费站附近的呼和浩特市锦华建材有限公司(当地俗称矿粉厂)以**镇**村的七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李月平、彭五根、田润虎、宋埃义、李某甲与宋某某为一组,以**镇**村二被告人姚某某、吴某甲与李某丙、孙某甲、塔某某、林某某、李某丁、李某戊(在逃)为一组,两组共同私设收费点,每日每村各派一组人员到场,多次有组织的对绕行白庙子收费站的货车司机以每车30-1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过路费。其中,**村的四被告人刘某甲、彭五根、宋埃义、李某甲为一组,三被告人刘某某、李月平、田润虎与宋某某为一组。**村的被告人姚某某与塔某某、林某某为一组,塔某某雇佣被告人吴某甲代替其进行收费,李某丙、孙某甲、李某戊为一组,李某戊与李某丁为一股。两村所收费用每日先按村均分,然后由各村进行分配。

九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月平、彭五根、田润虎、宋埃义、李某甲、吴某甲伙同李某丙、孙某甲、李某丁、宋某某、塔某某、林某某、李某戊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多次在白庙子镇呼和浩特市锦华建材有限公司设点强行收取过路大车司机费用,引起了过路大车司机的极大不满,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属恶势力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七被告人姚某某、李月平、彭五根、田润虎、宋埃义、李某甲、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九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月平、彭五根、田润虎、宋埃义、李某甲、吴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在公共场所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九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月平、彭五根、田润虎、宋埃义、李某甲、吴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系共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姚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七被告人姚某某、李月平、彭五根、田润虎、宋埃义、李某甲、吴某甲具有认罪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兴隆

    检察官: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支韵然

检察官助理:李梦阳

2020年8月7日

                                      

附件:1.九被告人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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