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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故意杀人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8〕85号

被告人姚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5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街**里**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楼**室,天津**售后服务有限公司**。2006年7月18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对被告人姚某进行精神疾病鉴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与被害人姚某甲系父子关系,其父母姚某甲和林某甲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离婚,后共同生活,林某甲于2016年病故。

被告人姚某因被害人姚某甲不履行承诺,拒不归还其母亲生前所欠的债务,并认为林某甲的病故系因受姚某甲的经常打骂和长期生活不和睦而心生闷气所导致等家庭矛盾,遂对姚某甲心生不满并萌生杀害报复之念。2017年10 月30日19时30许,姚某到位于本市河东区**道**新里**号楼**门**室的姚某甲家中就餐时,将厨房的菜刀藏匿于客厅沙发上的棉被内,欲伺机杀害姚某甲,同日20时40分许,姚某因故外出,后于次日零时许返回姚某甲家中休息。2017年10月31日6时许,姚某持事先藏匿的菜刀进入卧室,趁被害人姚某甲熟睡之机猛砍姚某甲的头、颈部及上肢数刀。其间,姚某甲试图躲避,姚某顺势将姚某甲拽下床至其仰面倒地,后姚某坐在姚某甲的腿部直到其不再挣扎反抗,最终导致姚某甲当场死亡。作案后,姚某将作案所用的菜刀洗净放回厨房抽屉,并将地面部分血迹擦净,后回到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楼**室的住处,将作案时所穿的裤子藏于家中厨柜内。为逃避法律制裁,姚某制造假相,并于当日21时40分许返回案发现场,拨打110报警称其父亲浑身是血躺在地上。

经鉴定,被害人姚某甲系被他人用长刃砍器攻击身体多部位致大失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姚某供认了杀害被害人姚某甲的犯罪事实,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裤子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3.王某某、林某乙、姚某乙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报告、鞋印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人身检查等笔录;

7.辨认和搜查的同步录像、监控视频及手机提取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徐士刚

2018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随案移交光盘32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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